台湾由于海峡相隔,社会经济的开发长期滞后于祖国大陆,以致早期货币史演进的历程也相应大大滞后,并有其独特的个性,尤其是早期社会原住民①的居住区域内有否货币流通,始终不清。为此,本文拟对此作粗浅考证,请海峡两岸钱币学界给予指正。
一、台湾原住民早期社会的经济概况
台湾在我国历史文献中的名称不一,秦代称瀛洲,西汉称东鳀,三国称夷州,隋代则称流求,宋代仍称流求,元代又称瑠球,明初称琉球,后改称小琉球,还有东番、鸡笼山、北港和台员、大惠、大员、大湾之称。三国东吴人氏沈莹《临海水土志》对台湾原住民的社会经济状况有粗略的展示:“夷州(今台湾)在临海东南,去郡二千里。土地无雪霜,草木不死。四面是山,众山夷所居”。“此夷各号为王,分画土地人民,各自别异。”“各有所召,取大空材十余丈,以著中庭,又以大杵旁椿之,闻四、五里如鼓。民人闻之,皆往驰赴会。”原住民“作室居,种荆为蕃鄣。土地饶沃,既生五谷,又多鱼肉。舅姑子妇男女卧息共一大床,交会之时,各不相避。”“唯用鹿角予以战斗耳。磨砺青石以作矢镞、刀斧、镮贯、珠珰。饮食不洁,取生鱼肉杂储大器中以滴之,历日月乃啖食之,以为上肴”。“饮食皆踞相对,凿木作器,如猪槽状,以鱼肉腥臊安中,十十五五饮之。以粟为酒,木槽储之,用大竹筒长七寸饮之。”原住民发生战斗,“战得头,著首还,中庭建一大材,高十余丈,以所得头,差次挂之,历年不下,彰示其功。”从上述的记载不难看出,1700多年前的台湾原住民乃以兽骨、兽角作武器,磨砺青石作利器装饰品,凿木作器具,过着原始社会生活。
唐、宋、元和明初的史籍文献,对台湾早期社会经济状况的记载,虽有所增减,但大体略同,唯明末万历年间陈第所撰《东番记》,对台湾早期社会原住民的乡土风情描述较具体。陈氏系福建省连江人,明万历三十年十二月初八日(1603年1月19日),随浯屿钦依把总沈有容入台剿倭,亲历台南,高雄一带原住民聚居的村社,通过实地考察,以所见所闻撰写《东番记》。该文曾为近代社会学家陈绍馨誉为“实不逊现代人类学家之调查报告。”现将陈第所著《东番记》所载主要情节摘录如后:
“东番夷人,……种类甚蕃。别为社,社或千人,或五、六百,无酋长。子女多者,众雄之,听其号令。”
“无水田,治畲种禾,山花开则耕。禾熟,拔其穗,粒米比中华稍长,且甘香。采苦草,杂米酿,间有佳者,豪饮能一斗。时燕会,则置大罍团座,各酌以竹筒,不设肴。”
“娶则视女子可室者,遣人遗玛瑙珠双,女子不受则已;受,夜造其家,不呼门。弹口琴挑之,……女闻,纳宿,未明径去不见女父母。自是宵来晨去必以星,累岁月不改。迨产子女,妇始往婿家迎婿,如亲迎,婿始见女父母,遂家其家,养女父母终身,其父母不得子也。故生女喜倍男,为女可继嗣,男不足著代故也。”“女子健作;女常劳,男常逸。盗贼之森严,有则戮于社;故夜门不闭。禾积场,无敢窃。”
“山最宜鹿,*[亻+鹿]*[亻+鹿]俟俟,千百为群。人精用镖;镖竹棅,铁镞,长五尺有咫尺,铦甚;出入携自随;试鹿鹿斃,试虎虎斃;居常禁不许私捕鹿。冬,鹿群出,则约百十人即穷追之,既及,合围哀之,镖发命中,获若丘陵,社无不饱鹿者。取其余肉,离而腊之,鹿舌、鹿筋亦腊,鹿皮鹿角委积充栋。” “居岛中,不能舟,酷畏海,捕鱼则于溪涧,故老死不与他夷相往来。……始皆聚居滨海,嘉靖末,遭倭焚掠,乃避居山,倭鸟铳长技,东番独恃镖,格弗格。居山后,始通中国,今则日盛,漳、泉之惠民、充龙、烈屿(今金门)诸沃,往往译其语,与贸易。以玛瑙,磁器、布、盐、铜簪、環之类,易其鹿脯、皮、角。”
从明末《东番记》对台湾原住民社会经济的描述,可以判定:四百年前的台湾本岛原住民仍处于原始社会。彼时台湾原住民在捕鹿时用的镖为“铁镞”,铁的来源系与大陆商人通过物物交换取得的,并非自身熔炼,也未曾使用铁犁和铁斧之类的铁器耕作,不能视为铁器阶段。
二、台湾原住民早期社会是否使用过货币
1.林、韩两氏著文认定曾使用贝币
林惠祥1930年发表的《台湾番族之原始文化》中认定:“番族(即原住民)自占即以贝壳制成小粒扁圆珠,以为货币,并缝缀麻质之衣服上,以为最盛装之服。……其法先由海岸采拾贝壳——大都为子安贝——碎为相当之小片,然后一一穿孔,贯以麻线为短串,张于弓上,磨于砥石,使其棱角渐钝,终而成为扁圆之珠”。
韩西庵1951年发表的《台湾山地人民之经济生活》中认定:“山地各族人民关于货币的使用,最初用贝为币,泰耶鲁族称之为 Maiyun、拜湾族(现通称排湾族)称之为 Kajipa,系磨制一种鸡心螺或称芋贝(因贝形像芋,产深海中)而成;汉民族称之为螺钱,其价值约等战前之一日元。拜湾族人民往时曾盛此贝作为装饰品。兹瓯族,特别是阿里山山地人民,曾使用一种子贝(卵形,坚厚有光泽的沿海产贝类)。上述螺钱,据《台湾府志》记载,谓系昔时汉民族所制传人山地者。(注:即指清乾隆十一年[1746]范咸所主修之《重修台湾府志》而言,其中‘番社会风俗’云:‘螺钱皆汉人磨砻而成,圆约三寸,中一孔,以洁白者为上。每圆值银四、五分,如古贝式,各社皆然)另有一种小粒的珠,似亦系汉民所制,泰耶鲁族人称之为Kaka或Ahinu、Aha,径一分内外,长二分内外,状如圆管,中穿小孔,用麻线连贯如念佛珠,名Shina buhokan意谓‘珠条’,每串长度以自肩头至指尖为准,约二尺至二尺五寸。又以十环为一束,名Tonofu,意谓‘珠条束’。他们除用作货币外,缝缀在布上,大约在一方尺内外的长方形麻布上,满面缀E此种珠群,名Pintoanu,意谓‘珠裙’。还有一种珠衫,缀珠更多。整块珠裙,战前大约可值五、六日元,当然各族价值各有差异。大致珠衫一件值珠裙二件,珠裙一件值珠条五十串,再依大小长短为实际的评价。珠条是他们的货币单位,汉民族称之为珠群,实可称之为珠货。这种珠货,西部泰耶鲁族问,不久以前,尚在使用,诸如婚姻的聘礼、耕地及武器的买卖、不法行为的赎金等。又如屈尺、大井崁及五指山方向各族,至今尚用以为赔偿或结婚时赠与之品,惟已无人用作通货者。”“如土枪、锅、刀及菜刀等铁器,他们都很珍视。不久以前,接近汉民族的好几个泰耶鲁部族曾用作通货,现时虽已不可多见,但向红头屿的阿眉族收买夜光贝时,如果用径约数分、长约三尺的铁棒作为代价,他们还是非常珍视的。大约二十余年前(即1931年以前),兹欧族、拜湾族、阿眉族之一部还都以铁器为通货使用。他如棉布,也用作通货。至于毛皮,如豹皮、羊皮等,同样可作通货使用。”
林、韩两氏均认定,台湾早期社会的原住民都使用过贝币。至于贝币的形态和制作表述各异:林氏认定以子安贝的碎片磨成扁圆周之珠,有穿孔,可用麻线贯穿之,缝缀在麻衣上,则成盛装。韩氏认定形态有三种:一是螺钱,圆形,径约三寸,中有小孔,用鸡心螺(也称芋贝)磨制而成,系汉民族加工制作的,每枚值银四、五分,以洁白为上;二是珠条,圆管状,径一分内外,长二分内外,中穿小孔,也系汉民族制作,可串成长条,缝缀在裙上为珠裙,缝缀在衣上为珠衫,一条珠裙在战前可值五六十日元,估计需缝缀珠条五六千枚;三是子贝,未作加工的天然子贝。台湾省文献编纂委员会编写的《重修台湾省通志》卷四经济志金融篇第二章“币制及货币流通量”,第一节第一项“先住民时期之货币”中,在引用林、韩两氏所叙后,明确表示:“本省先住民之货币,在长时期中,当系以贝、珠为主,但亦有以皮、布为之者,凡此皆属原始之实物货币,自不足以言币制,亦无从了解其流通量,且直迄晚近仍见使用”。
2.对原住民“使用贝币”的商榷
明末《东番记》对台湾原住民的描述,已表明台湾原住民在明万历三十年(1603)仍处于原始社会。明天启四年(1624)荷兰入侵台湾后,对原住民采取武力镇压和经济封锁的政策,由南而北对原住民居住的村社逐个进行清剿压服,历时二十余载,以致原住民的经济停滞不前。民族英雄郑成功率兵驱逐荷兰殖民地者收复台湾之初,其部下杨英所撰写的《杨英从征实录》载:南明永历十六年(1662)八月,“奉旨南社(今云林县*[山+仑]背乡),适登秋收之期,目睹禾稻遍亩,土民逐穗采拔,不识钩镰割获之便。一甲(十亩多)之稻,云采数十日方完。访其开垦,不知犁耙锄□之快,只用手□凿,一甲之园,必一月(缺七字)。至近水湿田,置之无用”。此时,祖国大陆已是清康熙元年,
这段记叙表明台湾原住民至明末清初还处于原始社会。处于原始社会状态的人群有何货币使用?
商榷之一:贝只有充当商品交易的媒介时才可称之为“贝币”。林氏称原住民“以贝壳制成的扁圆珠,以为货币,并缝缀于麻质衣服上,以为盛装之服。”这种小粒扁圆之珠,作为装饰品是显然的,至于如何作为商品交易的中介,未见表述。再看韩氏的表述:原住民“最初用贝币”,以鸡心螺磨制而成的称“螺钱”;以贝制成的圆管状小粒珠称之为“珠条”。“珠条”系货币单位,除作货币使用外,逢缀在布上则称之为“珠裙”或“珠衫”。特别要指出的是,所谓贝币“螺钱”和“珠条”均系“汉人(大陆移民)磨砻而成”,“传入山地”的。由于大陆移民需要换取原住民的土特产如鹿皮、鹿鞭和鹿脯之类,便迎合原住民之所好,用贝壳磨制成扁圆贝珠和圆柱形的贝条工艺品,用以交换原住民的山货。原住民视“螺钱”“洁白者为上”,将“珠条”贯穿缝缀在布上成为“珠裙”或“珠衫”,这一切都表明原住民视所谓的“螺钱”和“珠条”为装饰品,而不是当作货币。
韩氏还标明,一“螺钱其价值约等于战前之一日元”,“整块珠裙,战前大约可值五六十日元”,这应是日本占领台湾期间,“螺钱”和“珠条”作为工艺品或收藏品的价格,而不是两种货币的兑换价。
商榷之二:贝演进为贝币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条件。台湾本岛早期原住民以农业种植为主,自然条件虽优越,因生产技术落后,种植和收获耗时过长,以自给为准,在一个村社内,收获季节的稻谷堆放广场,无人偷窃。由于台湾岛地形狭长,南北最长394公里,东西最宽为144公里,所处经纬度略同,自然条件无多大差异,农业种植的作物品种,基本上无相互调剂的需求,致使村社内和村社之间的物物交换缺乏物资基础,其生产也难由自给自足转化为商品。由于原住民的群体来自多条渠道,有祖国大陆早期躲避战乱渡海的百越族,也有马来西亚、菲律宾早期遭灾漂流而来的人群,他们很自然地以原有生活习惯和语言的不同分群居之,所形成的村社,也难以相互沟通,只得“老死不与他夷往来”,祈求平安。各村社之间既无来往,物物交换调剂有无之事,自然难以萌芽。
原住民唯一有剩余的山货为鹿角、鹿鞭、鹿脯、鹿皮等,由于捕鹿在村社之间各有猎场,一般是互不侵犯,在村社内又是群体狩猎,无论是村社内和村社之间,也是无彼此调剂的需求,而是用于对岛外来的客商和大陆移民作物物交换,以换取其自身无法生产而又需要的铁器、日用品和装饰品。这种物物交换最迟始于隋代初(公元七世纪初),一直伸延至荷兰殖民者撤离台湾,历时千余年。荷兰殖民者占领台湾期间,对原住民各村社与岛外的物物交换予以严加控制,只允许移民中的社商采取承包形式,以日用品与原住民交换鹿皮等山货,其中可牟取八倍利润的鹿皮,责令商人全部转卖给荷兰殖民者。 至于荷兰人与原住民之间的物物交换,日本人中村孝志所著《十七世纪荷兰人在台湾的采金事业》中,引用瑞士人赫皮特(Ai- brecht Herport)的调查报告称:“住在北部山中的住民,每年两次将砂金或未经制炼的金子送到某个地方,然后回去。于是另有人(指汉人)把衣类杂货等送到那里打算换取那些黄金,把那些货物放下以后,即行离去。等到原来的山地住民再次出现的时候,若认为那些货物抵得上自己送来的黄金,他就带着那些杂货回去,否则,就依然把黄金带回。隔不多久,后者再来,把留下那里的黄金或是杂货取去。荷兰也曾与住民们作过这样的交易。”中村称这种物物交换为“沉默贸易(Silent Trade)”。
物物交换是交换的原始形式,货币是在物物交换向商品交换演进过程中产生的。台湾早期社会的原住民只有村社对外界的物物交换经历,而村社内部和村社之间未见有物物交换的记载,即使有也只是偶而发生,至少还未形成群众性的物物交换,致使“螺钱”和“珠条”缺少演进为贝币的社会条件,只能停滞在装饰品的阶段,还不能称“螺钱”和“珠条”为贝币。
商榷之三: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衡量其它一切商品的价值尺度,可用来交换一切商品。韩氏认为,土枪、锅、刀、菜刀和径数公分、长约三尺寸的铁棒,以及棉布、毛皮如豹皮、羊皮等都用作通货。又说,向红头屿的耶阿眉族收买夜光贝时,用铁棒作为代价,他们还是非常珍视的。这实际是以铁棒与原住民交换夜光贝,系大陆移民与原住民之问的物物交换。铁棒对大陆移民来说,不是一般等价物——货币,而是产品(商品);原住民对铁棒“非常珍视”,是需要用其加工成器具使用,不是货币。即使有多余的铁棒,也不能像货币持有者那样随心所欲选购商品,只有找到需要铁棒又持有其需要的物品,愿意交换的对象,才能实现其愿望。至于土枪、锅、刀、菜刀和棉布,以及豹皮、羊皮,都是物物交换的一方持有的物品,不能将参与交换的物品或产品视为货币。
三、台湾的早期货币史
台湾除原住民外,大陆也不断有移民进入。特别是澎湖与福建的泉州毗邻,至宋代,由于泉州对外贸易的繁荣,澎湖也相应发展,朝廷将澎湖划归为泉州府晋江县管辖,并实施中央政府的户籍管理制度。《泉郡志》记载:澎湖“城外贸易,岁数十艘,为泉州之外”,“讼者取决于晋江县”。南宋乾道元年七年(1171),泉州知府汪大猷为加强海防,特在澎湖建造兵营二百间,派官兵长期驻守。考古工作者在澎湖还发现多处“宋墟”遗址,出土宋代瓷片和钱币,表明宋代的澎湖既有商品经济,又使用宋代钱币。元代,澎湖的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朝廷特在澎湖设立巡检司管辖澎湖和台湾等岛屿,这是我国在台湾诸岛屿上设立的第一个政权机构,距今已有六百多年。元末至正年间,汪大渊所撰《岛夷志略》载:澎湖“岛分三十有六,巨细相问,坡垅相望,……泉人结茅为屋居之。气候常暖,风俗朴野,人多眉寿。男女穿长布衫,系以土布。煮海为盐,酿秫为酒,采鱼、虾、螺、蛤以佐食,爇牛粪以爨,鱼膏为油。地产胡麻、绿豆。山羊孳生,数万为群,家以烙毛刻角为记,昼夜不收,各遂其生育。工商兴贩,以乐其利。地隶晋江县,至元问,立巡检司。以周岁额办盐课中统钞一十锭二十五两;别无差科。”汪大渊的记载显示元代的澎湖经济发展喜人,不仅有农业、渔牧业;还有手工业,既能自织土布,又能“煮海为盐”;工商兴贩,来澎湖的商船由岁数十艘增加到“岁常数百艘”,还以纸币交纳海盐税。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澎湖早在宋代就进入货币经济的年代。
宋代因北方社会动荡,致使东南沿海居民渡海到台湾甚多。他们的生活习惯与原住民有差异,便自行建立大陆移民的生活区,主要集中于台南滨海一带,主要从事农业种植,有的也经商,必然携带在大陆使用的钱币进入台湾,在其生活区域内使用。成书于清乾隆二十八年(1763)的《小琉球漫志》(朱仕玢著)载:“台地用钱,多赵宋时钱,
如太平、元祐、天禧、至道等年号。钱质小薄,千钱贯之,长不盈尺,重不越二斤。”九年后,朱景英撰写《海东札记》又云:“相传初辟时,土中有掘出古钱千百瓮者,或云来自粤东海舶。余往北路时,家僮于笨港口海泥中得钱数百,肉好,深翠,古色可玩”。前者明确指出,台湾使用宋钱;后者两次记载出土古钱情景,第一次为“初辟时”。连横所著《台湾通史》,卷一《开辟记》界定的时限,下限为郑成功收复台湾之前,因而“初辟时”可推定为明末清初以前,第二次出土是清乾隆年间,从其对出土古钱“深翠”的描绘,这数百枚古钱有可能是宋、明时期的钱。
从台湾早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整体考虑,原住民虽基本处于原始社会,未使用过货币,但澎湖和台南大陆移民居住区域在宋代已出现商品经济,并使用货币进行交易,因而台湾早期货币史的上限应界定在宋代,大约在10世纪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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