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香港国安法相关实施细则生效,可限制受调查者离港,截取通讯须经特首批准

nduo 2020-07-08 1463 0条评论

重磅!香港国安法相关实施细则生效,可限制受调查者离港,截取通讯须经特首批准

香港特区政府7月6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刊宪公布,《实施细则》于7月7日生效。


重磅!香港国安法相关实施细则生效,可限制受调查者离港,截取通讯须经特首批准


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举行首次会议。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并授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特区政府发布消息称,在6日首次召开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会议上,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包括为相关人员采取该特定措施以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时的细则,及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的相关罪行和罚则,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上述为相关人员行使各项规定措施所订定的《实施细则》,清晰并详细地列明执行各项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况和审批的条件等,其目的是确保相关人员在执行香港国安法时,所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的权力和采取的措施,既能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目的,也能同时符合香港国安法总则下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依法保护各项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特区政府代表将向立法会议员讲解香港国安法及《实施细则》的内容。


重磅!香港国安法相关实施细则生效,可限制受调查者离港,截取通讯须经特首批准


港府新闻公报截图


公报称,《实施细则》具有法律效力。《实施细则》详情包括,警务人员可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数据、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提供数据和提交物料等7项内容。此外,为确保上述有关措施能有效实施,《实施细则》亦按需要订定违反规定的相关罚则。


《实施细则》详情如下:


1. 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


有关细则参照多条现行法例中有关特殊情况下容许紧急搜查的条文,包括《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及《进出口条例》(第60章)等。为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进入和搜查有关地方进行搜证。在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下,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其人员在无手令的情况下,进入有关地方搜证。


2. 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


参照现行《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限制受调查人离境的条文,细则授权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要求怀疑犯了该等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受调查的人交出旅行证件,并限制其离开香港,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潜逃海外。交出旅行证件的人,可以书面向警务处处长或裁判官申请发还该旅行证件及批准离开香港。


3. 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


有关安排参考现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相关权力和规定。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财产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可藉书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处理该财产。而原讼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长的申请下,命令将罪行相关财产充公。任何人如知悉或怀疑任何财产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亦有责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警方披露,以及不得向另一人披露任何相当可能损害或会因应上述的披露而进行的任何调查的资料。律政司司长亦可向原讼法庭申请限制令或押记令,禁止任何人处理任何可变现财产,或指明可变现财产作为押记以担保向政府缴付款项的命令,并可向法庭申请没收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命令在订定期间内妥为缴付追讨款额。


4. 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


如警务处处长有合理理由怀疑在电子平台上发布的电子信息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相当可能会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发生,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授权指定的警务处人员要求有关发布人士、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及/或网络服务商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该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该平台或相关部分。但若所需的科技并非发布者或有关服务商合理可得,或有关服务商遵从有关要求有对第三方招致相当程度损失或损害第三方的权利的风险存在,则可为合理辩解。


若有关的信息发布人未实时合作,而有关信息会继续在网上严重影响公众,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检取有关电子器材,并作出行动尽快移除该信息。有关人员亦可在指定情况向裁判官申请发出手令,授权警务人员,要求有关服务商按情况所需提供有关身分纪录或解密协助。


5. 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


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藉向某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某外国代理人或台湾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规定该组识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按指定方式向警务处处长提交指明资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动及个人资料、资产、收入、收入来源及开支)。此细则参考了现有《社团条例》(第151章),社团事务主任可要求社团提供资料的条文。


6. 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


为有效防止和侦测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及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的机密性,所有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行动的申请,须经行政长官批准;而进行侵扰程度较低的秘密监察行动,可向行政长官指定的首长级警务处人员申请。授权当局须确定秘密行动能符合相称性和必要性的验证标准,方可作出授权。根据《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国安委对警务处采取规定的措施负有监督责任,而根据实行细则,行政长官可委任一名独立人士,协助国安委履行上述的监督责任。此外,保安局局长亦发出《运作原则及指引》,为警务人员如何作出有关申请及行使权力提供运作原则及指引,规定警务处人员在执行有关职能时须予遵守。有关《运作原则及指引》会与《实施细则》同时刊宪。


7. 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


为协助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干犯有关罪行而获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长或警务人员可向法庭申请批准,要求有关人士在指定时限内回答问题,或提供或交出相关资料或物料。有关条文,参考现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相关权力和规定。


为确保上述有关措施能有效实施,《实施细则》亦按需要订定违反规定的相关罚则。举例而言,若无合理辩解,如信息发布人未有遵从警方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0,000(港币)及监禁一年;如有服务商未有遵从移除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或平台,或提供协助的要求,一经定罪,则可被判罚款100,000(港币)及监禁六个月。此外,若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或外国及台湾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资料,除非可证明已经尽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则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0,000(港币)及监禁六个月;而若涉及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的资料,则可被判罚款100,000(港币)及监禁两年,但有理由相信有关资料是真实、正确及完整则属合理辩解。至于其他的各项,有关的罪行及免责辩护(如有订明)与所参考的现有法律条文大致相同。在合适的情况下提供辩解条文,可以为无法遵从要求的人提供合适的辩解理由。上述的实施细则符合《国安法》及《基本法》的规定,包括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新闻链接:


行动指引成香港一线执法人员首要需求


本月3日成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6日召开第一次会议,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从6月30日香港国安法生效实施,到7月3日特区国安委成立、中央任命国安委顾问和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署长、特区任命刘赐蕙为负责国家安全的警务处副处长,再到7月6日召开首次国安委会议并公布《实施细则》,不到一周时间内,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落实得到快速推进。6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的内地与香港学者均表示,在香港国安法落地生效的几天内,相关任命以及机构建设、细则制定的密集完成,与香港国安法本身“特事特办”的立法节奏相协调,亦体现出中央和特区的紧密配合。


实施细则其法律效力来自于主体法


随着香港国安法于6月30日晚在香港生效实施、香港警队成立国家安全处并开展工作,一份合法、规范、详细的行动指引成为一线执法人员的首要需求。6日刊宪并将于7日生效的《实施细则》共包含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对应的7方面内容以及相关罚则。特区政府发言人6日表示,上述为相关人员行使各项规定措施所订定的《实施细则》,清晰并详细地列明执行各项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况和审批的条件等,其目的是确保相关人员在执行香港国安法时,所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的权力和采取的措施,既能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目的,也能同时符合香港国安法总则下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依法保护各项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对《环球时报》记者分析称,《实施细则》是对第四十三条的细化和本地化,将其与香港本地已有条文和司法程序进行对接。香港时政评论员邓飞也表示,香港国安法是一个主体法,它不会把执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形都作出明确规定。但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所有警察或者是执法部门所采取的执法手段都必须有法律依据,这也是《实施细则》的意义所在。


邓飞向《环球时报》记者分析称,《实施细则》经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授权,由特首会同国安委制定,这种立法模式相当于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制定“规例”。此类附属法律与主体法不同,不需由立法会制定,其法律效力来自于主体法。实施细则就是如此,其权力来源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国安法授权给特首会同国安委制定《实施细则》或其他相关附属法律,也同样授权可以修改这些法律,未来不排除《实施细则》会进一步完善,香港国安法的法律架构将越来越清晰。


破解“修例风波”处置掣肘


正如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四类犯罪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实施细则》中的若干条款也明显破解了香港在“修例风波”以来面临的执法掣肘。


《实施细则》规定,“为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进入和搜查有关地方进行搜证。在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下,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其人员在无手令的情况下,进入有关地方搜证。 ”根据《警队条例》此前规定,警方进行搜查须持有搜查令,如警方有理由相信任何须予逮捕的人已经身处有关单位内,有权在没有手令下进入任该单位进行搜查。


田飞龙对《环球时报》记者分析称,《实施细则》符合国家安全案件的侦察需求,使得执法人员可以更加灵活地做出判断和应对。如果没有这一规定,申请搜查令耽误的时间可能造成证据的灭失。


在“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部分,《实施细则》提到,“如警务处处长有合理理由怀疑在电子平台上发布的电子信息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相当可能会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发生,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授权指定的警务处人员要求有关发布人士、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及/或网路服务商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该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该平台或相关部分。”


针对这一内容,邓飞认为,其针对的情形就是去年的暴力示威中通过telegram等平台进行串联的行为。据《环球时报》记者观察,“修例风波”期间,不少人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大肆宣扬“港独”言论,策划、协调、煽动各类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田飞龙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上述细则属于一种预防性行为,让警方可以针对尚在发酵中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提前结束,避免这种煽动效果的累积而导致实际危害国家行为的发生。


上述两名学者均认为,该部分细则既加强了特区在网络空间的管治能力,也赋予网络平台协助执法的责任。邓飞强调,由于香港在网络资讯的监管不足,这部分细则未来还可能得到进一步补充完善。


《实施细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部分。在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中,这部分被表述为“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法条,直接点名台湾。田飞龙分析称,这一细则针对的就是在香港进行渗透的“台独”势力,对“台独”势力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对于“港独”“台独”的勾结也有警示作用。


警队“滥权”系无稽之谈


《实施细则》为警队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提供了执法依据,但并非赋予上述机构超出实际需求的过度权力。田飞龙向《环球时报》记者强调,《实施细则》完全符合香港本地的法制和司法标准,同时能够切实保证人权。


邓飞认为,这7条内容可以说设计得“用心良苦”,它并非完全是授权全新执法手段,实际上除实际上除第四条“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和第六条“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直接来自香港国安法,第一、二、三、五、七条都是按照香港已有法律所赋予的执法权来进行无缝“挪移”的。由于所依据的大部分法条都是香港原有的,因此绝不能说这是警队的“扩权”和“滥权”。


田飞龙亦举例说明称,“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的内容不能被解读为影响言论自由。《实施细则》明确了要求移除的信息具备特定标准,即必须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现实危害性存在关联,而不是针对香港市民所发布的合法言论。相信确定何种信息应该被移除存在标准,不会是随意要求删除信息的过度管制。《实施细则》规定,这一要求需要“警务处处长有合理理由怀疑”,且由保安局长批准,方可提出。


田飞龙强调,网络管控是各国在国安立法当中普遍采取的措施,美国的相关法律更是格外严格。各国都通过网络信息来第一时间掌握国安案件的线索,只要能够以符合法治与人权的标准的方式进行执法。


林郑月娥:“香港末日论”难立足


据香港“橙新闻”7月7日报道,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7日早出席行政会议前会见记者时表示,很高兴社会近日出现对法例的正面理解,对于有海外传媒认为香港国安法带来“香港末日”,她认为实难以立足。


林郑月娥表示,香港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与市民有疑虑是可以理解的,但必须强调国安法目的是针对四类危害国安行为,针对极少数人,她对国安法的正面、积极反应感到欣慰。她称,近日市场对国安法反应好,外国指“一国两制已死”等论点难以立足。


林郑月娥重申,国安法是温和法律,只处理迫在眉睫的犯罪行为,强调国安法不仅没有制造恐惧,还令香港恢复稳定;而《实施细则》七项措施有清晰规定,“如果市民奉公守法,就不需要担心”。她表示,国安法条文并不严苛,并不存在市民会误坠法网的情况,也无削弱港人的人权自由,令“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强调会严格执行“香港国安法”,林郑月娥提醒激进人士不要也不应以身试法,当“一国”得到维护,“两制”空间可以更大。


林郑月娥还称,随香港国安法的生效,多项相关安排近日陆续落实,包括7月3日确定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已于7月6日举行首次会议,其后不会再公开会期和内容。


对于过去一周,港府、警方解释多项口号或宣示可能违反香港国安法,林郑月娥强调,香港国安法不会制造恐惧,反而带来安全,令更多人不会像过去12个月不敢上街。


(来源:新华社、环球时报、环球网)